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太陽能源與工程學分學程修習要點

108年10月30日 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


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培育太陽能源與工程的專業人員,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設立「太陽能源與工程學分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本學程由物理學系與車輛與能源工程學士學位學程共同規劃辦理,並以物理學系為主辦單位。
第二條 本學程至少應修15學分,包含必修9學分、選修6學分,課程資料另見「太陽能源與工程學分學程修習科目表」。
第三條 學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,經主辦單位審查通過後得辦理採認;惟採認以6學分為上限。
第四條 本學程採認證制,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檢具歷年成績表,經主辦單位審核無誤後,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。
第五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六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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